医院名称 | 违规广告情况 | 处罚情况 | 合规广告情况 | 公益广告情况 | 其他广告相关事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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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| 1. 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广告;2. 用奥运击剑仲满的代言图像误导消费者;3. 配文“近视有罪,摘镜有理”对近视患者带有偏见、违背社会良好风尚;4. 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广告 | 罚款2.65万元 | - | - | - |
许昌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| 违法发布广告,违反了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一条的规定 | 1.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;2. 处以罚款3万元 | - | - | 大股东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,持股比例70 |
景德镇爱尔眼科医院、东阳爱尔眼科医院 | 发布处方药广告(大概率为阿托品滴眼液) | 被行政处罚 | - | - | - |
深圳爱尔眼科、乐山爱尔眼科、杭州爱尔眼科、上海爱尔眼科、佛山爱尔眼科、泉州爱尔眼科、太原爱尔眼科、聊城爱尔眼科、福州爱尔眼科、长沙爱尔眼科、青岛爱尔眼科、日照爱尔眼科、成都爱尔眼科 | 为牟利违规继续发布处方药(阿托品滴眼液)的广告 | - | - | - | - |
长沙湘江爱尔眼科医院 | - | - |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24年04月28日起至2025年04月27日止,文号为湘·长医广【2024】第04 - 24 - 235号 | - | - |
仙桃爱尔眼科医院 | - | - | 提交的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》符合相关规定,受理号为“仙医广受〔2024〕0006号”,于2024年5月21日 - 2024年5月27日公示 | - | - |
爱尔眼科整体 | 被长期关注虚假广告的韩建实名举报37家地市级医院利用大数据报告为“道具”,夸大角膜塑形镜功效,涉嫌虚假宣传;专家“站台”行为或涉嫌违反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有关内容 | - | - | 2024年6月6日全国“爱眼日”,深圳晚报与深圳爱尔眼科医院联手“点亮”1万块大屏,传播爱护眼睛的公益创意 | 1. 2017年精心策划制作集团宣传片;2. 2025年10月10日投资者质疑全员营销政策是否导致过度医疗或不恰当医疗行为,公司称以患者为中心,坚持合规经营,加强眼健康知识科普和高质量医疗服务是努力方向 |
备注: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医疗机构应当按照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。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,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,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。广告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。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包含利用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情形。